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时间:2024-02-20 10:57:06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8篇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1

合同签订地点:中国武汉

需求方:华中农业大学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招标(招标编号: )结果(非招标的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为保证甲方 (使用单位名称)向乙方购买 年度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特签订本合同。

一. 试剂耗材玻璃仪器价格:

详见附件:试剂耗材玻璃仪器报价表

二. 质量要求:试剂耗材必须按报价表指定的生产厂家供货,若报价表生产厂家内容含糊,则“产地、生产厂家”等由甲方指定。所购试剂耗材玻璃仪器如有国家或地方标准,需达到其标准;若无国家、地方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三. 结算方式: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结算,在试剂耗材玻璃仪器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清全款。

四.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合同一经签订,即按合同价格执行,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

(2)甲方若需非招标化学试剂耗材应与乙方协商解决,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组织货源。甲方有紧急化学试剂耗材要求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货源,并保质保量的按要求供货。

五.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应向乙方提供购买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等,并附上相应的采购清单;

(2)乙方将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清点、签收;

(3)乙方产品质量、数量及交货时间都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必须及时(一周内)进行初步验收,由于实验的特殊性,此验收为形式验收,是否合格,待使用(试用)后方能检验,即在两周内使用后无质量问题后,方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4)甲方负责对乙方所供物品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签字,未经甲方主管责任人验收的一律不予付款;

(5)收到乙方货物时,如发现化学试剂耗材与定单不符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按要求保质保量更换或补充。

六.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应保证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的质量,所供应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应的试剂耗材玻璃仪器等在规格、包装、效期、生产厂家等质量参数与甲方采购清单相一致;

(2)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规定的化学试剂耗材玻璃仪器,并按指定交货地点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承担有关的赔偿损失;

(3)应出具税务部门的有效供货发票,注明通用名及商品名、规格、包装、数量、批号、效期等。否则,甲方不予受理。

(4)其他承诺:(没有则写无)

七.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并无其它违约事项,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未经甲方同意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所提供的货品型号、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全部要求,如达不到合同规定及样品标准,甲方可拒绝使用,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货品的质量,实行三包,质量保证期为1年。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退货或调换,如因此引起的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其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与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时,争议提出方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约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华中农业大学乙方:

(采购合同专用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2

甲方(供方):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

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__支票、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货运 ;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五条 计量及标准:

1.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 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 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 ……此处隐藏4947个字……p>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8

化工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电 传:

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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